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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3 12:04)    点击:47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①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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