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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4:45)    点击:222

  【缓刑制度】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缓刑制度】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在我国,适用缓刑,进行再犯预测,是以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无疑,犯罪情节、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也是进行再犯预测的重要根据,但是,仅依据犯罪情节和行为人的悔罪表现进行再犯预测是不够的,提高适用缓刑再犯预测的水平有很大的余地。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适用缓刑前对行为人进行调查,在适用缓刑前征求行为人住所地、工作单位的意见,判前建立人格调查制度,以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率,降低缓刑适用的风险。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又称判前的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的素质和所在环境作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与违法经历。

  2、社会调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了解罪犯家庭、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监护人的住址、职业、资产、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等;二是犯罪分子学历、学习成绩、嗜好,对学校老师的态度,退学理由及升学愿望等情况;三是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近邻对犯罪分子的信任,以及被告人过去和现在的交友的情况;四是就业历史、出勤状况、工作成绩,对工作抱有的希望与态度、与同事的关系等情况;五是被告人过去与现在的经济状况情况;六是被告人的道德品质、宗教信仰、娱乐、习惯、兴趣等情况;七是婚姻情况等。

  3、调查确认。对罪犯适用缓刑时,在判决前,法院还应当征求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等方面的意见。调查人员经过的访问犯罪分子的家庭、单位、近邻等方法,确认调查的真实性。但法院征求单位的意见,是为了落实监改工作。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只是征求单位的意见,不是必须听信单位的意见,对罪犯所在单位的意见,法院一要征求,二要分析,不可偏听偏信。因为对于单位要求对罪犯适用缓刑的,有的是真正出于挽救的目的,全面看待被告人,客观地提出建议;有的是出于人情人际关系,受被告人亲属、朋友之托,代为求情;有的是出于小团体利益,认为被告人是能人,能为单位生财;更有甚者,有的是领导出于本身不廉洁,怕把被告人推向绝境自己受牵扯。因此,法院既要征求单位的意见,又要综合地加以分析,不能唯单位意见是从,那种把单位是否愿意接收作为能否适能缓刑的做法,实际上把缓刑的裁决权交给了单位,这是不恰当的,也有失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上三方面的调查,形成被告人的人格调查表,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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