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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缓刑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4:44)    点击:214

  【缓刑制度】建立缓刑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缓刑制度】建立缓刑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缓刑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开展家庭条件、成长环境、一贯表现、当地民意以及被害人反映等方面的调查,以确认如果对其适用缓刑有无管理、教育、改造的环境和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的一种综合评价制度。建立这一制度十分必要:

  1、法律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缓刑制度的最新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如何把握?悔罪表现真实与否如何体现?是否有再危害社会危险如何确定?怎样才算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均无具体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仍然不强。

  2、犯罪原因不明,不便操作。每个被告人犯罪都有其自身、家庭、社会、受害人等多种不同原因,这些原因通常不容易暴露,侦查机关搜集的材料往往重定罪证据,轻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法院在量刑时,了解不到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和人生经历等情况,通常只能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予以认定,这就导致法院在适用缓刑时无充分资料进行评价,不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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