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察权的再分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4:42) 点击:230 |
【缓刑制度】缓刑考察权的再分配 【缓刑制度】缓刑考察权的再分配 从实践的情况看,当前缓刑适用存在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在于:缓刑考察形同虚设。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缓刑宣告如同无罪宣告;在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为日趋上升的恶性犯罪率所累,无力顾及对辖区内缓刑犯的考察与监督,致使不少缓刑犯长达数年在外打工或者做生意而无人过问;而缓刑犯所在的单位或者社区基层组织,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规定,也不知该对缓刑犯如何进行配合考察。这种种问题的存在,都涉及到对缓刑考察权的改进问题。这种状况是由于我国刑法设置的缓刑考察权本身的先天缺陷所造成的。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缓刑考验机关。刑法第70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种笼统的规定使我国的缓刑考验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来看,缓刑考验工作主要由以下组织来完成。(1)犯罪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如果受缓刑人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企业职工,则由其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监督考察。如果是散居在城市的,则由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组织负责监督考察。如果受缓刑人是农民,则由所在乡、镇、村、组负责监督考察。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向受缓刑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罪犯的表现情况。(2)基层的自治组织。公安部曾下文指出:“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监督考察。“治安保卫委员会” 应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对被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由此可见,基层治保组织是对缓刑犯的督察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组织。(3)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承办具体案件的司法机关,对本辖区内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此外,受刑人的家庭以及受刑人的家庭与地方单位进行“双承包责任制”形式,也是对缓刑犯进行监督考察的有力机构和有效措施。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实际上犯罪分子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对于其缓刑考察还是很难配合。主要的原因是:由于1997年刑法第75条所规定的四项义务,均不具有公开性与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管不到,使得缓刑的考察义务无法做到社会化,也使得法定的“配合”任务无法得到落实。 所以,笔者设想,在不突破现行刑法关于缓刑制度框架的前提下,首先对缓刑考察配合权的进行改进。让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有事可做。对缓刑考察期间的犯罪分子施加一定的单位公益性或者社区公益性义务。具体地说,就是由犯罪分子在缓刑听证会中,根据力所能及的原则,自愿地表示定期地承担某项或者某几项公益性事务,并在听证会上或者会后与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订自愿承担公益性事务的承诺书。是否签订有自愿承担公益性事务的承诺书,将是人民法院考虑宣告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缓刑犯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就对缓刑犯考察期间履行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与自愿承担公益性事务的义务)情况,与考察机关签订配合考察责任书。在责任书中,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当承诺:对缓刑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举报;对缓刑犯有违反考察义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考察机关报告;对缓刑犯参加公益性事务情况的,定期向考察机关进行通报。是否签订有配合考察责任书,也将是人民法院考虑宣告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缓刑犯应当将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义务情况定期写成书面报告,呈交考察机关,并抄送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机关应当委托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将该书面报告公开张贴,以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异议。根据缓刑考验期长短,可以将定期的间隔期间设定为半年或一年。缓刑考验期满,也同样应当公开告示。只有让群众享有知情权,才可能有完善的监督权。最后,可以考虑设立专职缓刑监督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因为目前对缓刑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使许多原本可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判处监禁刑,导致我国缓刑适用率较低。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公民的公益服务意识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设立兼职的缓刑工作人员的基础还不成熟,因此,在我国现行司法资源的基础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公安基层派出所应设立对缓刑犯监督考察的专职人员,在社区和其他基层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承担以下职责:为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提出和评估对案犯是适宜于监禁刑还是适宜于缓刑的建议;指导社区工作人员,监督考察被处缓刑的犯罪人,督促他们进行必要的、有益的社区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娱乐和反思罪过的场所;与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和志愿机构建立联系,为服缓刑人员提供辅导和帮助,包括戒毒、精神和心理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安置以及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辅导等;根据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的表现,随时对其作出指导,使其遵守规定;负责就被处缓刑的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事宜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定期将服刑人员表现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完善缓刑制度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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