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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登记效力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0 11:56)    点击:174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登记效力问题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合同。卖房人一般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

  1999年,程某欲将其座落在某市市区的自有房屋一栋(二层楼房)出售。个体户刘某闻讯后,主动上门洽谈买房。经过协商,程某与刘某于1999 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总共15万元,买方分三次给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万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万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万元。卖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层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层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还规定,如果卖方将房屋又私自另卖给他人或者买方届时悔约,不买此房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总房价的5%的违约金。同年4月17日,刘某支付房款4万元,4月28日支付9万元,程某依约将房屋第一层钥匙交与刘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层房屋内。刘某遂将该房的一层进行了装修,准备做为个体经营的店面。1999年5月,该市新设一个经济开发区,因程某的房屋邻近开发区,某贸易公司遂与程某洽谈,愿一次性给付其房款17万元购买此房。程某同意,双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6月20日,刘某依协议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万元房款时,得知房子已被别人买走,即与程某发生争执。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第一个买卖合同有效,解除程某与刘某之间的购房合同。

  律师回答:

  1.刘某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另外,在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刘某还同时可以要求程某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由于合同解除是因为程某的过错而造成的,对于这种过错行为,可以由支付违约金的办法来加以制裁。

  2.刘某可坚持合同的效力,并基于程某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确定程某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首先应确定程某的违约形态。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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