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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分配不规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9 11:04)    点击:167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涉及内部利益的权衡,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标准涉及到的是对外权利的实现。关于享受抚恤的权利主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称谓以及它们的范围都不尽相同。《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为“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为直系亲属;根据某些解释的规定,为死者近亲属;而另一方面根据另一种司法解释,它明确规定的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但近亲属范围包括哪些人,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条款有必要加以明确,因为我国在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以及刑事法律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的界定各不相同,而关于“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各地通行做法是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③而死亡赔偿金在近亲属之间分配,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从而导致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定杂乱不堪且繁乱。“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出现是与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可分割的。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国家赔偿法》《工伤保险条例》均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笔者认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要定额化和差额化标准相结合。定额化标准为死亡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标准,建议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在实际中具有可操作性。

  即使是不以户籍作为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可以等额化,在定额化的基础上,考虑行业因素和地域因素,处理原则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行业收入高于定额化标准的,可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为避免各地死亡赔偿金差距过大,可考虑设置最高限额或最高比例。

  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为了实现个案公平,由各地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条件以及案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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