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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现行立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9 11:04)    点击:101

  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条规定,对于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向死者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并且对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也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向他们支付生活费。①在该条规定中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是对被害人死亡时,其在社会中未来可以创造的收入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1993年2月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比《民法通则》增加了赔偿死亡抚恤费的规定。该法虽对死亡抚恤金做了规定但并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等概念作规定,不过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的规定本身是同一个性质的,在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也改变了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使它的内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的内容上产生共鸣。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三个法律条文中对死亡赔偿的规定作了较大变动,具体体现:(1)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不但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请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抚养费生活费”不再作为死亡赔偿金中单独且独立规定的项目。(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同一侵权行为而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即所谓的“一案多死”,则受害者的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一案同价”,也算是对“同命同价”抑或“同命不同价”作出的比较正式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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