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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人身伤害,可得到哪些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9 11:00)    点击:135

  导读:在受到人身伤害时,由于侵权人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被侵权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部分被侵权人的诉求超出了法定范围,部分案件却没有将合理损失一并提出。那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呢?越秀法院李法官将为你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务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外,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越秀法院李法官提醒,上述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是受害人本人因身体损害而损失的费用,如果是受害人的家属为了照顾受害人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属于护理费范畴,按照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营养费的发生需有医疗机构的医嘱要求增加营养,方可支持。医疗费和交通费需要相应票据。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需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的标准计算,因此,在城镇经常居住的受害人,可提供居住证明等证据,以适用城镇标准。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参照相关较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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