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6 13:55) 点击:157 |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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